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條規定,以營利為目的,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,構成賭博罪。對于參與賭博且流水達40萬元的情況,具體量刑需結合是否為主犯、是否牟利、有無前科等因素綜合判斷。一般情況下,如果屬于普通參與者且無其他嚴重情節,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,并處罰金。如果情節嚴重(如組織賭博、多次參與等),刑期可能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。浙江臺州周孝明律師指出,司法實踐中還需考慮被告人的悔罪表現、退贓情況等,建議涉案人員主動配合調查,爭取從寬處理。具體案件需由法院根據證據依法裁決,以上內容僅供參考。